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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吳黃端英

代  理  人  劉財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17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3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三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1張
1000股
三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1張
1000股
三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1張
1000股
三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1張
1000股
三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1張
1000股
三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1張
1000股
三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1張
1000股
三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1張
1000股
三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1張
1000股
三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1張
1000股
三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1張
1000股
三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1張
1000股
三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
1張
32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