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蕭暐倫即本記消防器材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5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