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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鴻德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能心 
代  理  人  連麗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2年6月1日登載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鴻德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鄭能心
華南銀行基隆港口分行
112年5月23日
303萬元
RD0000000
張勝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