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18號
異 議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育慈間更生事件,債務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3年10月9日所為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號裁定聲明異議,惟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