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廖孝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百一十三年度再更一字第一號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