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4號
原 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訴訟代理人 林嘉緯
陳致均
林哲輝
吳韋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和謙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