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2號
原 告 李沛宸
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邦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提撥退休金合計新臺幣(下同)3萬3,587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扣除暫免徵收之3分之2金額後,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1/3=3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