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7號
原 告 大成鋼隆美家居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雲
訴訟代理人 陳塘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文雅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4,0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倘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