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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被      告  聯勝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寶桐 
被      告  聯瑋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銘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承攬關係報酬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葉銘聰」之記載,應更正為「蘇銘聰」。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