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1號
原 告 朱永福
施勝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祐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間勞資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348萬元、加班費696萬元,合計請求給付1,044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3,872元,依上開規定扣除暫免徵收之三分之二金額後,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萬4,624 元【計算式:10萬3,872元×1/3=3萬4,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