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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林杰
訴訟代理人 簡靖軒律師
趙元昊律師
被 告 謙億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樁原
訴訟代理人 蘇士恒律師
複代理人 莊容安律師
被 告 詹雲洲即科南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慧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