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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林杰   


訴訟代理人  簡靖軒律師
            趙元昊律師
被      告  謙億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樁原  
訴訟代理人  蘇士恒律師
複代理人    莊容安律師
被      告  詹雲洲即科南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慧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