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賴炳麟
兼
法定代理人 賴青楓
代 理 人 張偉志律師
相 對 人 慶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炳通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