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鑫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鑫朝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固陳報選派鑫朝公司之董事兼唯一股東林朝欽之繼承人即林玉如(下逕稱其名)為本件清算人,惟林玉如既已拋棄繼承且尚未表示是否願任本件清算人,是聲請人自應陳報若本院認為有選派會計師或律師為清算人之必要,是否願意墊付清算人報酬,又如不願墊付清算人報酬,縱聲請人補正第一項所示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本院得駁回本件選派清算人之聲請。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