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6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建鋒
林國男
廖湘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