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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8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陳沛伶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陸佰壹拾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壹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