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1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務 人 李榮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零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