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69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陶德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零柒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零陸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