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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1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林辰陽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參萬陸仟肆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辰陽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12年4月20日起,按月償還本息。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9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18354元
林辰陽
自民國113年6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27%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18354元
林辰陽
自民國113年6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