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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3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温孝勤 
債  務  人  何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