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54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許榮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陸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下同)24,160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8,441元,共計32,601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