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2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黃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零壹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柒仟零肆拾捌元,自民國113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壹佰伍拾萬陸仟貳佰玖拾玖元,自民國113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