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4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郭柏志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零壹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暨違約 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零壹元,及 其中⑴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五○計 算之利息,及其中⑵新臺幣肆萬貳仟零捌拾壹元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