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馬子洛
馬炎全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參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馬子洛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馬炎全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其中編號7-9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89,072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108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於民國113年02月29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140,33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陳傳豐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125號
利息:
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