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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5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王宜婕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