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呂佳親
呂錦章
楊娟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呂佳親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呂錦章、楊娟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2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0,428元,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1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6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呂佳親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13,8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呂錦章、楊娟娟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698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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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