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1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黃宣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零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為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1),借款期間自民國112年7月17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