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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28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洪梓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