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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758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  務  人  張玉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捌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收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