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460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賴旗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文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文苑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陳文苑業於113年6月26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