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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江榮通  

            江姿儀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江榮通前就讀私立中華商業海事職業學校時,邀同債務人江姿儀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6筆(其中編號3-6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15,888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72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
    詎債務人於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217,72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江姿儀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9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7729元
江姿儀、江榮通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8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17729元
江姿儀、江榮通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7729元
江姿儀、江榮通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8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217729元
江姿儀、江榮通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01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217729元
江姿儀、江榮通
自民國114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