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鄭凱玲
鄭貴文
林恩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零陸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鄭凱玲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鄭貴文及林恩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9筆(其中編號6-9未結清,鄭貴文僅保證編號6-7),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62,630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108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
詎債務人於民國113年06月08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80,64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鄭貴文及林恩光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906號
利息:
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