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1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范凱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陸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下同)134,665元,及其中本金128,770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913號
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