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8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雷明懃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柒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9月
3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22,13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4,56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782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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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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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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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