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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芯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芯語於民國111年09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59,999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22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6日止累計55,360元正未給付,其中53,926元為本金;1,43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芯語於民國111年05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17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4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6日止累計434,382元正未給付,其中427,299元為本金;7,08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9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926元

張芯語(原名張寧倢)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27299元

張芯語(原名張寧倢)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41%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