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49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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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蘇祈紘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建榕兼林金樹之繼承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宜蘭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王彥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