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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914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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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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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蔡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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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件債務人之戶籍地係在高雄市三民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