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2977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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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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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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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周芷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民國113年7月12日具狀到院,具體指明之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周芷琳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給付債權)係在臺北市信義區及中山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而與000年0月0日生效之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無涉。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