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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5254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美雪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因執行標的不明聲請查詢債務人郵局存款、壽險投保等財產資料,惟債務人謝美雪現設籍於臺北○○○○○○○○○,又查其最後住所係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5樓,非債權人所載債務人位於基隆市信義區地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等件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