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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308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傑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8條、第9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張傑凱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宣告破產。而本件執行債權成立於破產宣告之前,依上開規定,應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不得開始為強制執行程序,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