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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452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徐冬霖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徐冬霖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分別在臺北市仁愛及信義區。次查,本件債權人係本於「民國113年3月28日(列印日期)查詢結果」聲請強制執行,應無同年7月1日始生效之司法院頒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適用,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