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461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玉杏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高玉杏對於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可領取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且依其聲請狀所載該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分別為臺北市松山區、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大安區,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件即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