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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7623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江佳憫  
          住○○市○○區○○路0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陳志豪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陳志豪對第三人富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係在臺北市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