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232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熊亦香  
           住○○市○○區○○路00號11樓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李後賢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李後賢對第三人台灣山葉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係在新竹縣湖口鄉,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