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小調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麗秋(即陳國榮之繼承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是如聲請法院調解時,相對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7月2日以林麗秋(即陳國榮之繼承人)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調解,惟相對人業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聲請調解,其情形無從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