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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小調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張宇函(原名張于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等管轄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事件亦應準用。
二、查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電信費迄未付清,為此具狀聲請調解等語。惟查,相對人之住居所係於新北市汐止區,有本院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件調解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