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賴旗俊
相 對 人 黃文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黃文安「住○○市○○區○○○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路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