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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郭國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戶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致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2份、債權移轉通知函影本2份、退回信封2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囑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派員至相對人戶籍址查訪,惟無人回應,有上開分局民國113年6月17日新北警金刑字0000000000號函附卷足憑,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