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陳貞樺
相 對 人 合境農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51,24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7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5,840元及地政規費5,400元、20,000元,已提出地政規費徵收聯單收據影本2紙為憑,合計251,24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