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張薷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第4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命其於收受通知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8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