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3號
異 議 人 李祐甄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碩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所為111年度司執字第14084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白豐瑋